政府采购类项目投标保证金收退指南
一、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及基本要求
(一)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不收取以现金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二)以电汇或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汇至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保证金专户。
(三)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单独密封的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原件至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财务处,经确认后方可参加开标。
(四)投标保证金的缴付时间以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保证金专户实际收到缴纳资金时间为准。
(五)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交易附言,若无要求的需在进账凭证上注明投标项目名称、编号,以便查对核实。
(六)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实行“一项目一收退”,不得重复使用。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投标保证金的正常退还程序
1.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财务处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原缴款渠道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财务处自收到投标人提供的《中标供应商合同备案及退付保证金申请登记表》(详见附件)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原缴款渠道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保证金的非正常退还程序
因投标人失误,错转投标保证金金额或转账交易附言书写错误,投标人可提交申请函及相关材料,经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财务处审核,按原缴款渠道退还投标保证金,并重新缴纳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方式
投标保证金以转账方式一次性按原缴款渠道退还。如投标人变更公司名称、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需提交相关变更资料方可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特别说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货物、服务类招投标项目,所退还投标保证金不含银行利息。
三、有符合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各投标人在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中,如遇到相关问题,请与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财务处联系,联系电话:0771-2501693,联系人:马莹。
附件:中标供应商合同备案及退付保证金申请登记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