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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政府采购类项目投标保证金收退指南

    信息时间: 2024-07-11 14:35 信息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要打印】 【关闭】

    一、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及基本要求

    (一)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不收取以现金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二)以电汇或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汇至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保证金专户。

    (三)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单独密封的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原件至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财务处,经确认后方可参加开标。

    (四)投标保证金的缴付时间以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保证金专户实际收到缴纳资金时间为准。

    (五)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按照采购(招标)文件要求填写交易附言,若无要求的需在进账凭证上注明投标项目名称编号,以便查对核实。 

    (六)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实行“一项目一收退”,不得重复使用。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投标保证金的正常退还程序

    1.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财务处自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原缴款渠道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财务处自收到本中心政府采购及出让处转来的《中标供应商合同备案及退付保证金申请登记表》(详见附件)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原缴款渠道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保证金的非正常退还程序

    1.因投标人操作失误的投标保证金退还。错转投标保证金金额或转账交易附言书写错误,投标人可提交申请函及转款凭证等材料,经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财务处审核,按原缴款渠道退还投标保证金。

    2.因采购项目废标或其他原因终止采购的投标保证金退还。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财务处自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或收到采购人项目终止通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原缴款渠道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方式

    投标保证金以转账方式一次性按原缴款渠道退还。如投标人变更公司名称、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需提交相关变更资料方可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特别说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货物、服务类招投标项目,所退还投标保证金不含银行利息。

    三、有符合法律法规或采购(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招标)文件规定处理。

    各投标人在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中,如遇到相关问题,请与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财务处联系,联系电话:0771-8600309,联系人:韦工

    附件:中标供应商合同备案及退付保证金申请登记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202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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