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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事管发〔2021〕18号)

    信息时间: 2022-03-29 16:05 信息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要打印】 【关闭】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4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以下简称平台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与管理,确保平台网站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2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网站是指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主办的面向社会公众的交易服务网站群,是全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交易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网上交易信息服务的主要平台和重要渠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台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平台网站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要求进行ICP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同时向工信部门、公安部门报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平台网站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主办,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市级、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办。

    第六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分级负责平台网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  从事平台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定期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和技术培训。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平台网站按照“统一规划、集约建设、分级管理、规范运行”的原则,做到建设科学合理、管理职责明确、内容保障有力、信息发布及时规范。

    第九条 平台网站栏目设置及内容包括:

    (一)交易信息。包括工程建设(房建市政、水利工程、交通工程、铁路工程)、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土地矿权(矿权交易、土地交易)、国有产权(实物资产类、股权类)、药械采购(药品、基本药物、医用耗材、疫苗)和其他交易等栏目内容。

    (二)主体信息。包括代理机构、投标单位等栏目内容。

    (三)专家信息。包括与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有关通知公告、规则制度、资源下载等栏目内容。

    (四)信用信息。包括违法违规、黑名单、撤销黑名单、奖励信息、履约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等栏目内容。

    (五)监管信息。包括行政监管、项目报警、投诉信息等栏目内容。

    (六)政策法规。包括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矿权、国有产权、药械采购和其他交易等栏目内容。

    (七)数据分析。包括交易统计和综合分析等栏目内容。

    (八)综合新闻。包括通知公告、行业动态等栏目内容。

    (九)互动交流。包括在线咨询等栏目内容。

    (十)关于我们。包括平台介绍、组织机构、联系方式、通知公告、行业动态等栏目内容。

    (十一)其他。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电子服务系统、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管系统)、政府采购平台、药械采购平台等系统链接入口。

    第十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公众需求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规定,及时对平台网站的功能、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四章  内容保障

    第十一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级平台网站相关栏目内容保障工作,及时做好相应栏目信息的发布和维护。

    (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负责:主体信息、专家信息、信用信息、监管信息、政策法规、综合新闻等栏目内容的保障。

    (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交易信息、数据分析、互动交流、关于我们等栏目内容的保障。

    第十二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负责本级平台网站栏目内容保障的协调及督办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必须安排相关机构、落实专人做好平台网站信息内容保障工作。

    第十四  按照“分级管理,归口负责”和“谁发布、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履行上网信息发布审核程序,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全面、规范,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第十五条  平台网站发布的非涉密公文,不得带有单位公章和领导个人签章,不得带有红头和密码电报报头格式,不得带有领导批示内容。

    第十六条 平台网站发布的信息,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审查审批档案资料进行接收、登记、归档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  平台网站所需的设备、软件、技术支持、运行维护、内容建设等经费列入各级相关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平台网站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要求,贯彻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和技术防范体系,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第十九条  平台网站管理部门应加强平台网站技术防护手段,健全安全防范体系,完善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防护措施,定期组织对平台网站安全和技术措施进行检查和监测,确保平台网站稳定、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建立健全平台网站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和通报制度,定期对各级各部门信息发布、网上服务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议和公开通报。

    第二十一条  平台网站实行值班制度,平台网站管理部门应安排值班人员负责值班期间重要信息的发布,监测平台网站运行,检查平台网站页面,对发现的错误进行修改或通知修改,做好值班日志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