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活动,全面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招投标活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相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复评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复评,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情形,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需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评标过程或结论进行评审,并提出复评或确认意见的过程。
三、起草过程
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交易中心充分吸收借鉴各省(自治区)、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复评工作做法,结合目前交易中心工作实际,经内部多次讨论、研究后形成了初稿。初稿形成后,先后征求中心各处室、行政监督以及招标人(代理机构)等部门的意见和建议。2022年7月将征求意见稿挂网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根据收集到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多次研究和讨论,最终形成了《办法》。
四、主要内容
(一)《办法》对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本《办法》适用于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办法》对工程建设项目复评每个环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操作流程的顺序进行了清晰划分,使交易相关主体能够准确了解复评申请、资料核验、场地预约、推送复评时间和场地信息、项目复评、提交复评结果和报告等每一步的操作方式和要求。
(三)《办法》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复评应由原评标委员会完成,以及特殊情况无法组织原评标委员复评的应对办法和要求。
(四)《办法》明确了交易中心对工程建设项目复评所涉及的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等交易相关主体违法违规等异常行为的现场管理办法及后续处置措施。
五、创新举措
《办法》的出台,对我中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指导意义重大,首先明确了复评应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提出并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进行;其次规范了工作流程,对复评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信息发布等环节的流程作出了规定,方便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操作实施。最后是将复评工作中各方交易主体行为与交易中心异常行为记录有机衔接,进一步规范了对复评工作的现场管理和后续处置。《办法》的实施有利各方交易主体维护自身权利,有利于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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