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相关主体异常行为记录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相关主体异常行为记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机构改革后交易中心职能职责,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相关主体异常行为记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9﹞26号)
(四)《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20〕12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事管发﹝2021﹞16号)
三、目标任务
为规范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相关主体的交易活动行为,建立公平、诚信的交易秩序,营造健康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主要内容
《办法》正文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交易相关主体和异常行为的定义、异常行为记录原则、异常行为记录方式、异常行为记录结果应用、异常行为投诉举报方式等,并附有交易相关主体的异常行为记录表格。
五、涉及范围
《办法》适用于对在交易中心开展的招投标活动(包含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中交易相关主体异常行为信息的记录、归集。
《办法》涉及的相关交易主体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和评标(评审)专家等。
六、执行标准
在交易中心开展的招投标活动(含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中交易相关主体发生异常行为的记录和归集严格按照《办法》执行。
七、关于异常行为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异常行为,是指交易相关主体违反开标(投标)、评标(评审)行为规范要求,以及违反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其他异常情况。
八、特色亮点
结合交易中心业务职能及工作实际,通过对交易相关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异常行为记录的方式,履行自治区党委、政府赋予我中心职能职责,维护公平、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诚信管理、实行信用主体联合惩戒提供参考依据。
九、注意事项
(一)交易相关主体的异常行为记录表包含“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采购人)交易活动异常行为记录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交易活动异常行为记录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评审)专家交易活动异常行为记录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人(供应商)交易活动异常行为记录表”四个表格,由交易中心结合交易活动实际适时修订,并及时公布。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交易相关主体的异常行为,以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异常行为记录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