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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广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疑投诉举报受理暂行办法》解读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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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疑投诉举报受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1年3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印发《广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疑投诉举报受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暂行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更好地贯彻我区优化营商环境总要求,落实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职责,进一步提升交易中心依法办事服务水平,建立公正、高效的交易活动质疑、投诉和举报处置机制,维护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该《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配套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配套法规;
(三)《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
(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39号令);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
(七)《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
三、目标任务
着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和水平,畅通问题诉求反映渠道,加强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管,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打造有效连接政府有关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主体等服务对象的平台,更好发挥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助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办理原则、质疑投诉举报事项的提出主体、对象、形式要件、受理范围、工作方式方法和要求、处置决定及答复、统计分析等相关内容。
五、涉及范围
(一)适用于对在交易中心开展的各类别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需要向项目实施主体及代理机构,或行政主管部门等提出质疑(异议)、投诉或举报事项的引导与转办。
(二)适用于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按交易规则提供服务,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提出的投诉和举报事项。
六、特色亮点
(一)《暂行办法》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配套法规等对于质疑、异议、投诉等不同类别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法定环节和事项处理的相关规定和不同要求,在此前提下,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三定规定”中赋予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整合工作流程,优化服务,实现促进办事效率提升与监督服务保障相统一。
(二)进一步规范畅通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按交易规则制度提供服务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投诉、举报渠道,达到监督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升服务质量的效果。
七、注意事项
(一)交易相关主体提起质疑投诉举报的行为,如果出现为特定目的进行不实举报或虚假反映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将作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记录及评价的依据和参考。
(二)《暂行办法》为方便服务对象进行有效质疑投诉举报,在文件后附带相关表格样板,作为具体事项办理的手续凭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