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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 矿业权交易细则等两项制度的通知(桂资交发〔2020〕29号)

    信息时间: 2020-06-18 16:51 信息来源:广西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要打印】 【关闭】

    桂资交发〔2020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

    矿业权交易细则等两项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市场主体,中心各部门: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矿业权交易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印发实施,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矿业权交易细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61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矿业权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自然资规〔20201)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交易中心)从事矿业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第四条  矿业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自愿、诚信、平等的原则依法进行。交易双方对各自在交易活动中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条  交易的矿业权权属应当明晰、无争议。

    第六条  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

    方、投标人或竞买人等。矿业权交易主体资格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矿业权交易出让方是指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矿业权投标人、竞买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中标方为中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竞得方为竞得人。

     

    第二章  交易形式、时间和地点

     

    第七条  交易形式:现场交易或互联网上交易。

    第八条  交易时间:按每次矿业权交易公告中明确的时间进行交易。如遇特殊情况须变动交易时间的,在自治区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公告明示。

    第九条  交易地点:自治区交易中心交易大厅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

     

    第三章  交易基本条件及范围

     

    第十条  自治区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矿业权出让活动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委托文书为前提;无矿业权出让委托文书的矿业权项目,自治区交易中心不予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矿业权交易投标人、竞买人应为境内注册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交易中心开展矿业权交易活动,交易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招标:根据出让方的委托,依照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投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二)拍卖:根据出让方的委托,依照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交易中心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

    (三)挂牌:根据出让方的委托,依照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交易中心发布挂牌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一节  交易委托

    第十三条  出让探矿权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交易中心出具《探矿权出让委托书》,并移交探矿权出让上报及批复文件、探矿权前期调查报告、探矿权出让方案等。其中探矿权出让方案包括出让公告、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等材料,并明确以下内容:

    (一)出让探矿权名称及出让勘查区区块地理位置、区块范围拐点坐标、面积、勘查矿种;

    (二)出让勘查区块原地质工作勘查程度、地质工作成果等;

    (三)出让探矿权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及出让年限;

    (四)出让探矿权的出让底价或不设底价的说明、起始价、出让方式;

    (五)银行保函的担保金额及有效时限;

    (六)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七)风险提示;

      (八)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九)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出让采矿权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交易中心出具《采矿权出让委托书》,并移交采矿权出让上报及批复文件、采矿权前期调查报告、采矿权出让方案等。其中采矿权出让方案包括出让公告、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等材料,并明确以下内容:

    (一)出让采矿权的名称、地理位置、矿区范围拐点坐标、面积、开采标高、开采矿种;

        (二)出让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地质勘查程度、勘查投入及地质工作成果;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保有资源储量;

    (三)对出让采矿权的矿山建设规模、开采标高、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等方面的要求;

    (四)出让采矿权的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出让年限、出让

    底价或不设底价的说明、起始价、出让方式;

    (五)银行保函的担保金额及有效时限;

    (六)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七)风险提示;

    (八)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九)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二节  公告发布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交易中心接受审核合格的矿业权交易项目后,依据委托材料及相关规定编制出让公告,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通过以下几种主要方式进行公开发布:

    (一)在自治区交易中心门户网站、网上交易系统(采用网上交易时)发布;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发布;

    (三)其他形式的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出让公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和交易中心的名称、场所;

    (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

    (三)投标人、竞买人资质的要求;

    (四)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五)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

    时间及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银行保函的担保金额及有效期限;

    (八)风险提示;

    (九)对出让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十)矿业权交易领域失信惩戒相关提示;

    (十一)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自治区交易中心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公告。

    第三节  组织交易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交易中心按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人或竞买人的书面登记申请;投标人或竞买人应提供其符合探矿权、采矿权投标或竞买资质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探矿权、采矿权投标人或竞买人资质证明材料应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经审核符合投标或竞买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自治区交易中心对其交易资格予以书面确认。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交易中心按公告确定的时间、方式和地点组织交易,取得交易资格的投标人或竞买人按时参加。

    第二十一条  招标、拍卖出让矿业权的,每宗的投标人、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少于三人的,应当停止招标或拍卖。

    第二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起始价由出让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无底价拍卖的,应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自治区交易中心,自治区交易中心当场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自治区交易中心拒绝接收。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开标时,由出让人、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由自治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开展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竞价:

    (一)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确定参加拍卖的有效竞买人;

    (二)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矿业权的简要情况;

    (三)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说明本次拍卖有无底价设置;

    (四)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始价;

    (五)竞买人应价;

    (六)拍卖主持人确认最后的竞买人、竞买价并落槌。

    第二十六条  挂牌期间,自治区交易中心在挂牌起始日公布挂牌起始价、增价规则、挂牌时间等;由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自治区交易中心确认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格。

    挂牌期限届满,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自治区交易中心以当时最高的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

    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拍卖会竞价结束、挂牌期限届满,自治区交易中心依照下列规则确定是否成交:

    (一)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底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二)无人报价或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第二十八条  所有交易均以人民币计价交易。

    第四节  签订成交确认书(发放中标通知书)

    及成交结果公示

    第二十九条  招标成交的,自治区交易中心在确定中标人的当天发出中标通知书;现场拍卖、挂牌成交的,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网上拍卖、挂牌成交的,自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基本内容:

    (一)出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及交易中心的名称、住所;

    (二)出让的矿业权名称、交易方式;

    (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主要中标条件;

    (四)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

    (五)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具有合同效力。 

    三十  自治区交易中心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发出中

    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自治区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公示交易结果和相关情况。

    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公示信息内容如下:

    出让结果公示基本信息包括: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场所成交时间、地点,中标或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及缴纳时间、方式,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等。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交易中心协助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按照矿业权交易领域失信惩戒相关要求,做好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失信主体信息的记录、管理等工作。

    第五节  签订出让合同

    第三十三条  业权出让成交相关信息公示无异议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应根据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在公示结束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来自治区交易中心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矿业权出让合同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矿业权出让人、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交易中心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

    (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资源开发利用、开采标高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

    (三)出让矿业权的年限;

    (四)成交价格、付款期限、要求或者权益实现方式等;

    (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的时限及要求;

    (六)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

    (七)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竞得人履行相关手续后,持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及其他所需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按权限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第六章  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自治区交易中心应暂停交易,待异议、投诉或问题解决后方可恢复交易:

    (一)公告、公示期间出让的矿业权有异议、投诉的;

    (二)矿业权投标人、竞买人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依法应当暂停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在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交易中心应终止交易:

    (一)出让人书面通知终止交易的;

    (二)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交易的;

    (三)依法应当终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凡需要暂停、终止和恢复交易的,均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自治区交易中心应及时发布中止、终止或恢复交易的公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矿业权交易过程中,投标人、竞买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标人、竞得人违约:

    (一)中标人拒不签领中标通知书、逾期不签订或拒绝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全部矿业权价款的;

    (三)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

    (四)向主管部门或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行贿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竞得人存在本细则第三十八条所列违约行为时,中标、竞得结果无效,并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自治区交易中心协助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其纳入矿业权交易领域失信惩戒名单

    第四十条  自治区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出让人、投标人或竞买人参与交易活动,均视为已仔细阅读、完全理解及确认本细则中所列的各项条款,并依本细则对自己在交易活动中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矿业权项目采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活动的,交易各方还需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8510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矿业权交易细则(试行)》即行废止。

    本细则由自治区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本级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活动建立健全自治区本级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自然资规〔20201)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通过互联网,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拍卖、挂牌出让或竞买矿业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交易中心)以拍卖人、挂牌人身份在互联网和规定的媒体及场所发布探矿权、采矿权网上拍卖、挂牌公告,使用网上交易系统,接受竞买申请,确认竞买资格,并组织竞买人在网上报价竞买探矿权、采矿权,最终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第四条  网上交易的基本程序包括:

    (一)发布探矿权、采矿权网上拍卖、挂牌公告;

    (二)意向竞买人办理数字证书ukey

    (三)竞买申请人网上提出竞买申请,办理银行保函,竞买资格审核,获得竞买交易资格成为竞买人;

    (四)竞买人在规定的报价期限内按有关规则进行网上报价及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等;

    (五)网上成交确认。

     

    第二章  公告发布

     

    第五条  网上拍卖、挂牌探矿权、采矿权的相关信息,自治区交易中心、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自治区交易中心门户网站、网上交易系统等媒体同时公开发布,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拍卖开始时间、挂牌起始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网上拍卖、挂牌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治区交易中心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拍卖、挂牌开始时间少于20工作日的,网上拍卖、挂牌时间相应顺延

     

    第三章  网上申请

     

    第七条  意向竞买人应当携带相关有效证件、资料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递交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到广西CA证中心申请办理数字证书ukey。只有办理了数字证书ukey的法人组织,才能登陆网上交易系统参加网上交易活动。

    第八条  竞买申请之前,意向竞买人应当详细阅读拍卖、挂牌公告等文件。意向竞买人对网上拍卖、挂牌文件和探矿权、采矿权现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书前提出。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视为申请人对探矿权、采矿权现状及其拍卖、挂牌文件无异议。

    第九条  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挂牌报名开始,竞买人凭数字证ukey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对意向出让矿业权递交竞买申请。竞买申请人成功提交竞买申请后,按出让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银行电子保函,系统在确认收到符合要求的银行电子保函信息后,自动颁发竞买资格确认书。竞买申请人获得竞买权限后,可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网上报价。

    网上交易系统设置银行电子保函信息接收截止时间不得长于拍卖、挂牌截止时间。

     

    第四章  网上挂牌和网上限时竞价

     

    第十条  网上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设有底价的,在挂牌期限届满前,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监督自治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向系统输入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底价。

    第十一条  网上挂牌和限时竞价的报价规则为:

    (一)竞买人通过系统进行报价;

    (二)增价方式报价;

    (三)同一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四)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五)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有效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其整数倍的价格;

    (六)符合相关条件的报价,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七)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第十二条  竞买人应当在网上挂牌期内进入系统进行挂牌期报价。

    第十三条 网上挂牌截止,系统自动关闭网上报价通道,进入4分钟的询问期。4分钟内明示同意进入限时竞价的竞买人,系统即赋予该竞买人进入限时竞价权利。4分钟内未明示同意或明示放弃进入限时竞价的竞买人,系统即确认该竞买人无进入网上限时竞价权利。

    第十四条  网上挂牌时间截止,系统根据下列条件判断是否成交,或者转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一)无人报价的,网上挂牌不成交,系统自动终止该宗探矿权、采矿权的网上挂牌活动并在相关信息栏中显示交易结果

    (二)无底价挂牌,只有一人报价,该竞买人即为竞得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无人同意进入限时竞价或仅有最高有效报价人同意进入限时竞价的,报价最高的竞买人即为竞得人;

    (三)有底价挂牌,只有一人报价,报价不低于底价的,该竞买人即为竞得人,否则不成交;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无人同意进入限时竞价或仅有最高有效报价人同意进入限时竞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即为竞得人,否则不成交;

    (四)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有人同意(但不包括仅有最高有效报价人同意)进入限时竞价的,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阶段(竞买人至少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限时竞价)。

    第十五条 转入网上限时竞价的挂牌活动,询问期结束后网上限时竞价即时开始,系统进行4分钟倒计时。

    竞买人的报价应当在4分钟倒计时内提交,系统对最新报价进行显示。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系统从此时刻起再顺延一个新的4分钟倒计时,竞买人可参加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顺延下去。任何一次4分钟倒计时内无人报价,则在该次4分钟倒计时结束,系统关闭报价通道,并自动确定成交结果。在该次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系统对当前最高报价进行三次提示。

    第十六条 网上限时竞价结束,系统按下列规则确定是否成交,并在相关信息栏中显示交易结果:

    (一)网上无底价限时竞价中,有竞买人进行有效报价,以当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

    (二)网上有底价限时竞价中,有竞买人进行有效报价,以当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否则不成交;

    (三)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网上挂牌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并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人:

    1有底价挂牌,最终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否则不成交;

    2无底价挂牌的,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五章  网上拍卖

     

    第十七条  有底价网上拍卖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在网上拍卖始前,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监督自治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向系统输入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底价。

    第十八条  竞买人应当在拍卖开始前进入网上交易系统交易大厅。拍卖开始后,系统禁止竞买人进入网上交易系统交易大厅,因竞买人未遵守前款规定未能按时进入网上交易系统交易大厅参加竞价活动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参与网上拍卖的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网上拍卖报价规则适用网上挂牌限时竞价的报价规则

    第二十条  拍卖开始,系统报价通道自动开通,并开始4分钟倒计时。已进入交易大厅的竞买人即可进行报价,系统即时对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进行显示。

    任何一次4分钟倒计时内无人报价,则该次倒计时结束时,系统即时自动关闭报价通道,依照下列规则判断是否成交,并在相关信息栏中显示交易结果:

    (一)网上无底价拍卖,以当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二)有底价拍卖,以当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不低于底价的,该报价人为竞得人,否则不成交;

    (三)拍卖开始后第一次4分钟倒计时内,无人报价,该次倒计时结束时,网上拍卖终止,拍卖不成交。

     

    第六章  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结果公示

     

    第二十一条  探矿权、采矿权网上拍卖、挂牌成交的,竞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自治区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逾期不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自治区交易中心协助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其纳入矿业权交易领域失信惩戒名单。

    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5个工作日内,自治区交易中心、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自治区交易中心门户网站等媒体及时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七章  签订出让合同及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交易结果公示期届满且无异议,竞得人需在10个工作日内到自治区交易中心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等相关费用,按矿业权登记规定和程序办理登记手续。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自治区交易中心协助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其纳入矿业权交易领域失信惩戒名单

    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网上交易结束后,自治区交易中心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备案归档。

     

    第八章  其他规则

     

    第二十四条  在探矿权、采矿权网上拍卖、挂牌期间,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网上拍卖开始时间、挂牌起止时间以网上拍卖、挂牌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交易中心应当在公告期或网上拍卖、挂牌期间中止、终止网上拍卖、挂牌活动,待问题解决后依法定程序恢复交易或另行组织拍卖、挂牌:

    (一)因网上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系统服务器区域发生电力、网络故障及网络恶意入侵等原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出让人提出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三)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四)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出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交易中心有权对违约人予以公示,并依法终止其参加网上拍卖、挂牌活动的资格。

     

    第九章  免责说明及安全提示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为参与探矿权、采矿权网上拍卖、挂牌竞买活动实施的所有行为,均应当视为其自身行为或其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系统使用密码和数字证ukey进行身份认证,竞买人应当防范网络风险,保护自身电脑操作系统的安全和不受侵犯,并妥善保管密码和数字证书ukey。若由于竞买人的电脑操作系统被入侵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或数字证书ukey泄密、遗失、不能及时登入系统等不良后果,应当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竞买人如忘记密码,丢失数字证书ukey的,必须携带有效证件、资料,到原办证机构办理挂失并重新申领。

    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由于自身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供电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登陆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自治区交易中心应设置系统业务管理员,通过系统保存竞买人在网上拍卖、挂牌活动中的所有记录,作为其参加网上拍卖、挂牌活动的证明。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8510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即行废止。

     本规则由自治区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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