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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疑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信息时间: 2021-03-23 10:00 信息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要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依法办事服务水平,建立公正、高效的交易活动质疑、投诉和举报处置机制,维护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交易中心工作职责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区交易中心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质疑(异议)、投诉、举报的提出和处理。

    第三条  区交易中心交易监督处(以下简称“交易监督处”)承担交易活动中有关质疑(异议)、投诉、举报的登记和处理等相关工作,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质疑投诉举报事项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其他业务处室协助交易监督处处理相关事项。

    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渠道反映诉求的,按有关工作制度协调办理。

    第四条  质疑(异议)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及相关工作须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质疑(异议)投诉举报事项提出人(以下简称“提出人”),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在区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代理机构等交易活动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对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的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

    第二章  事项提出

    第六条提出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项目类别分别向交易项目实施主体、代理机构或行政主管部门等提出质疑(异议)、投诉、举报事项。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开标情况、评标结果等有异议的,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按项目属性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提出质疑的,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投诉。

    (三)矿业权出让及产权类交易项目:竞买人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应遵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向出让人或代理机构提出。

    (四)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类项目:相关企业提出质疑或投诉的,依照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工作规范和文件规定办理。

    (五)其他类别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

    提出人向区交易中心提出以上事项的,交易监督处可依据职能引导提出人到相关部门受理;或受理后转交相关部门,并协助跟进办理。

    第七条  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进入区交易中心的各交易活动当事人有不按交易规则制度提供服务、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共资源交易现场规范等情况,提出人可向区交易中心投诉或举报,交易监督处依据职能予以受理。提出事项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不依照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要求提供交易服务或履行工作职责,在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逃避监管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未按公开的办事程序、规范、标准及时限办理,效率低下;或违反规定强制指定中介机构、产品或服务的;

    (三)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提出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未说明不予受理理由的;

    (四)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证照资料,或对申请办理事项的有关资料损毁、丢失或泄密的;

    (五)工作中有态度生硬、蛮横粗暴等不文明行为,或对于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不解答、不理会,故意刁难、推诿的; 

    (六)在岗时间有玩游戏、交易股票、看视频、网购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或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的;

    (七)其它影响交易活动秩序、服务质量效率及不符合公共资源交易现场行为规范等不良行为。

    第八条质疑(异议)、投诉、举报,应当提交质疑(异议)书、投诉书、举报书等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提出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二)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三)提出事项的事实依据及法律法规、制度依据;

    (四)相关证明材料或有效线索;

    (五)署名。提出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六)提出质疑(异议)、投诉、举报的日期;

    (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等。

    通过网络或平台系统等渠道进行质疑(异议)、投诉、举报的,需电子签名并加盖电子签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事项受理

    第九条对符合受理范围和条件的,交易监督处予以登记接受书面材料,并开具受理通知书(回执)。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异议)、投诉或举报,不予受理:

    (一)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内容要求,经提示告知后仍无法补正的;

    (二)非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事项除外);

    (三)无具体事项内容,或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四)超出法律法规制度等规定时限的;

    (五)所提出事项已进行处理,或正在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其他程序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第四章 事项审查及处置

    第十一条  区交易中心对质疑(异议)、投诉、举报受理后,交易监督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分别按下列方式开展工作:

    (一)区交易中心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受理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对应业务处室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进行书面答复。区交易中心开展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类项目,对应业务处室依照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工作规范和文件规定办理。

    (二)受理的质疑(异议)、投诉、举报事项应由其他机构或部门处理的,交易监督处对事项登记并经区交易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转交有关机构或部门处理,并做好跟踪及协助调查处理工作。

    (三)投诉、举报本办法第七条在交易活动和服务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由交易监督处进行记录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建议等书面报告区交易中心主要领导,经批准后做出处置决定。发现存在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重要情况的,按规定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处理。

    (四)投诉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或者伪造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举报的,予以驳回;

    (五)提出人撤回质疑(异议)、投诉、举报的,终止受理及相关工作;依法应当暂停或终止交易的,提示并配合交易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按规定公告并做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质疑事项应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事项原则上应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事项提出人。投诉、举报事项较为复杂的,经区交易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限,并及时告知提出人。

    第十三条交易监督处按程序可通过查看监控视频记录,调取、查阅、核对有关文件资料,了解谈话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主动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质疑投诉举报处置决定及答复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提出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提出事项及主张;

    (三)核查情况及依据;

    (四)处置决定(回复反馈)的具体内容及法律法规制度依据;

    (五)做出处置决定(回复反馈)的日期。

    第十五条  提出人对区交易中心的处置决定及答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控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交易监督处对质疑(异议)、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书面材料,为区交易中心及有关部门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质疑(异议)、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作为区交易中心进场交易主体信用评价重要参考指标。

    经查实提出人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经区交易中心核准后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依职能进行相关处理。

    第十八条  质疑(异议)、投诉、举报事项办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有违规拒绝、延误超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等行为。对在质疑答复、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交易监督处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被举报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罚或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涉及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和举报事项,经查实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问责,处理结果并作为中心工作人员年度考核、选拔任用、绩效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交易监督处应当对每一宗质疑(异议)、投诉、举报事项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受理登记至事项答复全过程产生的相关文书并按照立卷归档要求登记造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区交易中心交易监督处负责解释说明。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质疑投诉举报受理通知书